三大利器让投资者更强大

  • http://www.jrj.com  2008-6-2 11:26:55  《证券市场周刊》
  • 【字体: 】【页面调色版
    问股援助热线:010-58325082

  良好的心理教育,系统地知识培训,以及合理的机制建设将是投资者变强大的重要保证

  王耀辉 荣伟华/文

  在中国证券市场18年的发展历程中,广大散户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为市场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也曾面临过被市场边缘化的尴尬。而为了让更多的散户投资者能够在股市中分享到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投资者教育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心理教育助投资者走向成熟

  获得收益是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投资股票的最终目的。在投资者人数短期内迅速增加、机构投资者尚未成为证券市场主体力量时,要求所有的中小投资者都放弃“投机”理念,是不现实的。

  相对于投资而言,投机是非理性的;投资有风险,投机风险更大。短期内财富快速增值的效应和投机心理会使很多投资者行为先于认知。因此,加强投资者心理教育,使投资者了解到自身行为性质、了解到投机心理驱使下可能承受的风险,是投资者对自己负责、自我教育、提升投资者教育工作实效性的永恒动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真正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

  “买者自负”精炼概括了投资者自身投资行为与结果的归属关系。股市的剧烈波动固然为投资者认识“买者自负”提供了一个外部条件,对于投资者而言这却是一种残酷的方式,是大家所不愿意看到的。但同时不可否认,这确使投资者深刻认识到“买者自负”的现实性。

  因此,当前应当帮助投资者正确、客观地看待符合市场规律的波动,在投资者正确认识“买者自负”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各项投资者教育工作,发挥投资者自我教育的自觉性,使投资者认识到“买者自负”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认识“买者自负”增强投资者认识自身理性行为的动力。

  (二)正确区分行政与民事责任

  投资者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使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运用合法的手段、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认为当前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使投资者正确认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因为投资具有趋利性,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自身权益。

  现实中,投资者的维权除了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对相关机构、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外,很大一部分最终都落到“损失赔偿”上。作为具有行政职能的证券监管机关,自身负有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职责自不待言。但对于相关行为与投资者损失间因果关系及赔偿责任、数额方面,行政机关的认定却对相关当事人不直接产生强制效力,因为这属于民事责任范畴。

  如果投资者不理解这一点,一方面可能使投资者延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会使投资者误解为证券监管机关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尽职、甚至不作为,丧失对证券监管机关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信心,丧失对市场秩序的信心。

  (三)建立信心  积极维权

  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秩序的信心程度影响着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信赖程度。如果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有信心、对国家司法机关有信心,那么一切以内幕消息、机构信息、私募信息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将不再有吸引力,也不会有投资者上当受骗。

  学者郎咸平曾认为,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从股市赚钱有两种途径:一是先于他人知晓内幕消息,二是以上市公司基本面为依据进行价值投资;中国小股民在股市中很难赚到钱,其一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内幕消息,其二是因为有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无法作为价值投资的分析依据。

  由此不难看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的重要性。如果投资者不相信自己所在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那么,以价值分析为手段的理性投资方式对于投资者将毫无意义,投资者必然将投资收益寄希望于“挖掘”内幕消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将不会取得成效。 

  因此,只有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秩序充满信心,相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偶然性和必将受到惩罚性,才能减少投资者上当受骗的机会,同时激发投资者以成熟的投资理念运用丰富的投资知识进行投资的信心和动力。

  知识普及助投资者日趋专业

  目前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风险提示,二是基础知识培训。风险提示工作相对而言较为全面、及时,但基础知识培训工作相对薄弱,培训的系统性、专业性、持续性、统一性不强。

  因此,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对投资者知识的培训工作,由各地证券业协会承担起投资者知识培训的组织职能,与相关机构合作,将投资者知识培训作为一项系统性课程对待。

  在培训中,要教给投资者价值投资分析的理念和方法,不能一味迎合投资者眼前短期要求而作股评和大市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引导投资者,才能实现投资者教育的目的。

  机制建设助投资者更加强大

  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投资者的维权、投诉建立组织、制度机制是必要。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性质的以维护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专门自律组织。因此在法律程序显得复杂、专业的情况下,证券投资者的维权途径、投诉渠道过为狭窄。

  与证券公司相比,投资者更为信任证券监管机关。虽然证券监管机关也有责任服务于投资者。但由于证券监管机关归属行政机关,具有公共社会管理职能,与法院在审判中不能主动为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因此面对证券市场各方主体,证券监管机关应当具有履行自身职责所需的中立性。

  而这种公关管理机关的中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证券监管机关对证券纠纷的调解效果和效力,甚至可能因自身行政机关性质而使原本公正的调解行为被误解为不公正。

  因此,应当建立解决处理投资者证券纠纷的专门机构,由选出的投资者代表、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关、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成员组,对证券纠纷进行处理、调解,以弥补证券监管机构在处理投资者证券纠纷方面的不足。

  综上所述,在继续做好当前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的同时,应有针对性地从投资者心理教育、知识教育入手,同时配以必要的机制、制度建设,这样才能激发投资者自我提高的积极性,才能使投资者教育工作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帮助投资者“强大”起来。

  (作者单位: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关键词投资者 证券 买者 监管 机关
浏览全文请登录金融界,如果您还不是金融界用户,请先注册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金融界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热点专题
杨国强收购香港邵氏
四川汶川8级地震
杨国强收购香港邵氏 四川汶川8级地震
电信行业重组拉开帷幕
证监会规范大小非解禁
08年4月经济运行数据
三星终结李健熙时代
08年中国概念股一季报
第二届股市民间高手大赛
聚焦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海外市场阴云密布
紫金矿业涉嫌造假上市
粮食进入高价时代
品客薯片再上质量黑榜
燃料油消费税全额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