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后一个交易日(6月22日)上演了末日狂飙之后,钾肥JTP1
(行情,资讯)将在下周一停止交易,进入行权期。权证的行权期为2007年6月25日至29日。2007年6月29日行权期结束后,未行权的“钾肥JTP1”将予以注销。
钾肥JTP1的行权价格为15.10元。投资者如果行权,则相当于以每股15.10元的价格向认沽权证发行人卖出盐湖钾肥股票。至上周五,盐湖钾肥股价为45.21元,一旦行权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提醒手中仍持有钾肥JTP1的投资者切勿行权。
在18个交易日的疯狂之后,钾肥JTP1最终走上归零之路。最后一天尽管在理论上已然是废纸一张的钾肥JTP1盘中仍大涨80%,最高价挺上1元钱,终盘下跌79.81%,以0.107元的价格谢幕。接过最后一棒的持有者面对的是废纸一张,以最后的价格0.107元计,1.2亿份规模的钾肥权证,1200万资金将灰飞烟灭。
平安证券衍生产品部 张俊杰
对认沽权证的六大错误观点 核心提示
权证品种严重供不应求导致暴涨
有关专家表示,完全脱离价值的赌博式投机炒作虽时而发作,但终难持久。为发挥权证这类衍生品的避险功能,鼓励价值投资之风,沪深权证市场的品种和机制尚需丰富完善。
另有分析人士认为,钾肥认沽最后一日的疯狂一方面说明当前市场投机资金的猖獗,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投机资金对于看空后市的价值判断。认沽权证全线爆炒,招行CMP1虽被大量创设,仍大涨17%,这种现象,也反映出权证品种严重供不应求。
近期,部分深度价外认沽证品种的大肆炒作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网络论坛上此类品种的讨论也非常之多。我们注意到,有一些明显错误的观点大行其道,对部分投资者产生了误导作用。因此,本期我们整理出一些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并予以澄清,希望投资者正确认识权证的风险,不要盲目参与认沽证的跟风炒作。
错误观点一:认沽证价格可以无限炒高 有投资者认为,只要所谓的“庄”愿意拉抬,认沽证的价格可以炒到任意高的位置。事实上,认沽权证不同于认购权证,其价值存在理论上限,并且权证都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到期时权证的价格势必回归价值。而对于目前市场热衷炒作的深度价外毫无行权价值的末日轮认沽证,其最终“归零”的可能性极高。因此,盲目追高这些理论上毫无价值的品种,实际上无异于在玩击鼓传“手雷”的游戏,面临巨大的风险。
错误观点二:权证创设人可以被“逼空” 有的投资者认为,在创设人创设权证后,只要将权证的价格维持在高位直至到期,就可以迫使创设人不得不高价买回权证注销,从而“逼空”创设人,造成创设人巨额亏损。事实上,创设人在到期前根据权证的价内程度以及市场价格,既可以选择回购注销,也可以选择行权,并无强制性买回权证注销的义务。认为到期通过哄抬价格,“逼空”创设人高位买入的观点,可以说是极端错误和危险的。
错误观点三:最后交易日大量买入可冻结创设人资金 有投资者认为,可以在最后交易日以接近0的价格大量买入没有行权价值的认沽证,迫使创设人无法回购到足够多的权证进行注销,从而使得其质押的资金无法解冻。事实上,目前并没有硬性规定要求创设人必须回购注销。权证投资不是赌气,只要创设人选择行权,那么,不管投资者在到期前以极低的价格买入多少份深度价外的认沽证,最终除给自己带来确定的巨额损失外,都不会对创设人冻结的资金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错误观点四:认沽证创设后流通量不可以超过正股 实物结算的认沽证在行权时,权证持有人按照行权价和行权比例将手头持有的正股出售给发行方或创设人。有投资者据此认为,认沽证创设后总的流通量不能超过正股的流通盘,其理由是,如果认沽证数量超过正股流通盘,将造成部分权证持有人无法行权。
事实上,即使到期时权证流通量仍然较正股流通盘多,由于行权期为5天,在这期间投资者完全可以先行权一部分权证后,再买入正股对剩余的权证行权,也就是说,到期时投资者手头持有的权证数量即使大于股票数量,仍然可以顺利行权。因此,认为认沽证创设后流通量不可超过正股流通盘,在理论上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而对于现金结算的权证如南航JTP1,其考虑创设后的流通量更是可以不受正股流通盘的限制。
错误观点五:权证到期前6个月内创设违背交易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据此,有投资者认为,在权证到期前6个月内创设该权证,违背了这一规定。这混淆了“新上市权证”和“创设的权证”两个概念,事实上,目前并未有任何文件规定创设的权证存续期不能低于6个月。
错误观点六:创设人拉高权证价格参与认沽证炒作 有投资者认为,创设人创设认沽证后将“拉高出货”,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首先,创设人拉高毫无投资价值的认沽证将面临巨大风险,以市价尽快卖出毫无价值的认沽证才是最好的选择;其次,创设的券商数量很多,没有哪个创设人愿意拉高权证价格“为他人做嫁衣裳”;另外,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创设人联合起来的主观意愿以及实现的客观可行性也不大。
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所以及各级监管机构对参与创设的券商有着极其严格的监控,从而保证了从资金股票质押、创设卖出、买回注销以及期末行权等各个环节操作的规范。因此,认为创设人有动力拉高权证的价格并在高位创设后出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齐雁冰)
北京青年报